泰州市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 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 改建居住小区、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 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 之前建成交付使用、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第五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 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 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 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地下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 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第十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内容.指标等一般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乡规划部门提供规划条件时应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第十一条,对于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 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和施工图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名称 功能,位置.权属,指标等进一步核定,同时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与住宅同期进行验收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 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一,按照规划建设方案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经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合格。二。公共服务设施具备投入使用条件 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第十三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且未通过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第三章、附、则第十四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详见附表、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分三级、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3、1.0万人的.按附表3.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在0.1、0 3万人的。按附表3,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在0.05,0.1万人及以下的 按附表3、3设置项目,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3 2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泰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2008年2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