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级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道路 城市桥涵,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利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城市功能照明等。县 市,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级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区报送的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统筹指导,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配套建设市政设施,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市政设施的 在立项时应当征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市政设施的。在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市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实施.县,市 范围内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新建 改建 扩建市政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第十五条、新建 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市政设施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 桥梁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 提高城市内涝防治和雨水利用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