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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38号。和,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2011.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通过建设工程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工程造价鉴定、以及政府监管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是指为实现国家、行业、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完成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 整理,分析,上报。发布而开发的信息系统的总称。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分为政务信息。计价依据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 指数、价格信息等。一.政务信息包括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行政许可 工作动态等,二.计价依据信息包括国家。自治区发布计价规范 统一定额,地方和行业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定额及地区单位估价表,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各类工程参考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等、三,指标信息包括各类工程不同阶段的单位造价和消耗量信息,如人工成本信息、住宅,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 安居富民工程.抗震加固造价信息等 四。指数类信息包括不同时期造价指标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 材料 施工机械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相对数的信息、五。价格信息包括一定时段内的人工,材料 施工机械等要素的单位价格等、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和实施性规定,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二.按照国家统一数据标准、建设.维护 运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 适时汇总编制。每季度一次发布州.地,市、上报的指标,指数信息 每月一次发布乌鲁木齐地区价格信息,四、指导并监督检查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第五条 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发布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政务信息 二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和相关规定 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本地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信息。每季度末向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报、三。每月发布一次本地区价格信息。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收集.积累建设工程造价原始数据,一.在本机构备案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向本地主要施工企业布置的月 季.度材料使用量及价格调查资料。三。向本地区主要材料生产企业.代理商,经销商,建材市场布置的销售价格调查资料.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以单项工程为单位,分阶段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编码规则.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收集,积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并对收集,累积的工程造价数据进行整理.分析 测算,为形成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造价信息提供数据依据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收集,整理,上报 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运行和数据的安全,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队伍建设 加强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和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上报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等业务能力的培训。确保信息采集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且能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建设工程造价变动的客观实际、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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