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筑气候区划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建筑气候的区划应采用综合分析和主导因素相结合的原则、第2.1、2条 建筑气候的区划系统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两级、一级区划分为7个区,二级区划分为20个区、各级区区界的划分应符合图2、1,2的规定。见文后插图、第2.1,3条。建筑上常用的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等21个气候要素的分布,应按本标准附录一全国气候要素分布图附图1 1至附图1、21的规定采用.第2,1、4条。建筑气候参数应按本标准附录二全国主要城镇气候参数表附表、一,至,九、的规定采用、注.当建设地点与本标准附录二各表所列气象台站的地势。地形差异不大 水平距离在50km以内,海拔高度差在100m以内时,本标准附录二所列建筑气候参数,可直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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