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for 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 1,4.1 2.1.4。1。4。3,4,1、7。4,1.8、4。1,9.1、4。2,8,4 3、5.4。4、1。1 4、4,4、7、4,5,2、4。6、4.3、4,6。7.5。2.1.5.2 5、1、5、2,9。10.1、4 3、10,1,5,10.2 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 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 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 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 丁德平 卢军,钱俏鹂,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 明汝新 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