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给水排水及设施9 1 一般规定9,1 1、余热发电给水排水设计应与水泥生产线给水排水设计统一规划、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9。1.2、技术改造工程余热发电的水源宜在水泥生产线水源的基础上扩容。当另辟水源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50295的有关规定。9,1,3 余热发电生产,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管网 应与水泥生产线对应的管网相接.9 1,4。水工建。构.筑物及生产,生活,消防的给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50295的有关规定、9、2、供水系统9。2,1.余热发电生产用水量应满足发电工艺要求,余热发电生活用水量、绿化与浇洒道路用水量 设计未预见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的有关规定。9,2。2。余热发电供水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9、2,3。附属设备冷却用水应满足设备对水质和水温的要求,冷却水供水系统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的有关规定、9。2.4,余热发电补给水系统应设置流量计量装置。9,3,冷却构筑物和冷却水泵9、3,1,冷却塔塔间距以及与邻近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9 3,2.机械通风冷却塔的数量不宜少于2台。总冷却水量应满足最大工况下的计算冷却水量的120,的要求,冷却塔风机宜选双速电机,9 3 3,冷却水泵应设置备用泵,9,3,4 运行的冷却水泵总流量应满足最大工况下冷却水量的120、的要求.水泵扬程应满足系统最高阻力的115。的要求。水泵电机宜变频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