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第六十四条、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相关行业协会的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统一公布可以按照普通货物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的危险货物。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05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 及交通运输部2010年发布的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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