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贷款,赠款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解决和纠正.第五十四条、地方财政部门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履行相应职责的,财政部可以予以通报批评、在有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暂停新的贷款赠款安排。第五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履行相应职责的 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贷款赠款资金支付,加速未到期贷款债务的偿还,追回已支付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收取贷款违约金等措施 财政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示项目实施单位 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在贷款赠款使用过程中的失信。违约等行为、第五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协调机构及财政部门和个人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贷款赠款资金、或者滞留、截留 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赠款资金、或者从中非法获益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 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协调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贷款 赠款的管理.资金使用和偿还过程中.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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