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第二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一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 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 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八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 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三十条.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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