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辞职辞退、第七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 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第七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第七十三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第七十四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单位调整 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 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 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五条,辞退国家公务员 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七十六条。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第七十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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