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申诉控告.第八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八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 必须忠于事实,第八十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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