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 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 第五十七条中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五十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 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 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的,外经贸部 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 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 保证金、八,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经营者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 调查机关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经营者请求 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十,在第三十七条中增加。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十一。在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商务部发起调查后 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 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十二、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修改为 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此外 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