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临时反倾销措施。第二十八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第二十九条、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三十条,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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