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七十三条,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七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 会计法律 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三、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厅,局 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四,各单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第七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 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 补充。第七十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第七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 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 作出处理.第七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 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 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请求处理,第七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 要求补充。更正,二 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 也应当承担责任、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第八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 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第八十一条、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八十三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 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