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 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修改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三,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 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五、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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