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对违法犯罪检察人员的处分 第十八条,对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及其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也可根据情况先行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九条,凡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给予开除处分,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视情节可以不给予开除处分.但应当给予撤职处分 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 被劳动教养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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