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七十七条,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赃款赃物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七十八条.违反规定将公款 公物借给他人.或者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七十九条,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八十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第八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二条.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八十三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