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失职、渎职行为、第八十四条。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八十五条。不积极履行职责 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八十六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八十七条.丢失案卷。案件材料,档案或者机密文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八十八条,在执法办案或者管理工作中失职 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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