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调解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第十一条、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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