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供养对象、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 抚养 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 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 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 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 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