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 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 管理和监督、第四条、排污费的征收 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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