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