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 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 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 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 荣誉等作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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