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公告.年检和证照管理。第二十三条.企业开业。变更名称.注销,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 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第二十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 扣押。毁坏。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 方可申请补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不得伪造 涂改、出租 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 第二十六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变更登记费。年检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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