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