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