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 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 工厂 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 交付货物等 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 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 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 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 管理 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