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第十一条.消防员招录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招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回避情形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执行,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受理相关举报、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对消防员招录过程中违纪违规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第十三条、消防员招录单位在公开招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一.未按招录计划和规定资格条件。程序组织招录的,二,未按招录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三,未按规定组织体格检查的,四,未按规定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的 五,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第十四条,消防员招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 并将其调离消防员招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政审 考核.测试,体格检查过程中参与作弊的、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三、玩忽职守 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十五条,招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录用资格的,二,提供的涉及招录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三 作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四、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五、威胁、侮辱、诽谤 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招录对象的、六、其他扰乱招录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