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 建制 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 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二 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三、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五、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警衔报批工作,六,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七。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八、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九.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十 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二 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指导 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四 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五,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六 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七。协调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八.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九。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 办法.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五 指挥辖区内的警务工作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七,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主要职责、一 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 规定,办法。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制定 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五 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九条。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 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 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 严格考核、择优选用,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级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 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从其他部门调任不同职务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办事员,科员级不超过二十五周岁 科级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副处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 佩带警衔标志,臂章,警号 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警官证,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