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以。84,法办字第5号发布、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 的精神 结合诉讼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 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 其任务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二、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三 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五,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革命化 年轻化 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 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六条 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二、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七条 档案处 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接收档案时 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第八条,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 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第九条,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 归档,章 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第十条、归档后的案卷 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的顺序排列 放进卷柜保管,第十一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并卷原则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申诉卷并入审级卷.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案卷合并时.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移入和相关的案号、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档案的情况、编制案件姓名索引 卡片等检索工具、三 档案的调借和查阅 第十三条.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 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件 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 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楚 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 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第十五条,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并经领导批准、方得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第十六条、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外调要求.按规定查抄寄送 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第十七条.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 应报告领导并及时追查,第十八条,档案处 科.室应设阅卷室,接待院内外查卷人员阅卷 以利于保密和监督 第十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四,档案的鉴定和移交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由办公厅,室主任。审判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案进行审查、审查鉴定后档案的存毁问题,按上述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各地人民法院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涉及档案交接时、都应做到交接手续清楚、有据可查.移送有序。防止混乱.五、档案的保管和防护、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 安排符合需要的库房和购置必要的卷柜等设备,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第二十三条,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 但应标明证物的名称 数量,规格,特征 案号.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以备查调.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 影片等声相档案.应单独存放。非经院长批准不得调用.档案库房要专用。不要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第二十四条,为便于查找案卷,档案柜上应附有指引卡 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审级和案卷起止号码、第二十五条.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应向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地查找 第二十六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爱护档案。发现破损,虫蛀。鼠咬。变质或字迹模糊,要及时采取措施 进行修补,粘贴,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第二十七条,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认真搞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鼠,防高温。防光.防尘等工作、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注意通风。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器材质量 严禁在库房周围存放易燃物 第二十八条,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接交手续、六、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补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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