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作原则 第二十九条、法医鉴定人必须是医学院、校毕业或有相应技水平的医师.士。经过半年以上法医学专业训练结业的专职人员来担任 第三十条.法医鉴定权必须由具有专业技术职的法医来行使 技术职务尚未评定的、经省经检察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行使鉴定权,法医技术职务为 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法医士、第三十一条,法医鉴定人应由与本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担任,凡属。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的鉴定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二条,法医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时,有权审阅受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有权了解案情。调取物证。提审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被告人或其他人员。有权重新勘验现场,依法进行尸体。活体和法医物证检验。第三十三条.法医鉴定人有权对非法或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案件拒绝检验和鉴定,对鉴定依据不足或无鉴定条件的案件。法医可以不出鉴定结论,任何人不能强迫鉴定人做出鉴定、第三十四条,法医鉴定人对自己作出鉴定结论要高度负责、几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时,持不同意见者,有权不署名 第三十五条 法医鉴定人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检验鉴定工作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任何困难情况下、如偏远地区现场勘验.检验高度腐败尸体等均不能借故拒绝检验,也不能拖延鉴定时间、第三十六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 个人隐私和不能公开的鉴定资料等、必须严格保密。第三十七条。鉴定人接到各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出庭作证。出示鉴定书并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对案件当事人 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医鉴定问题,鉴定人应予解答 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第三十八条.对法医作出的鉴定结论如果辩护人有异议或者被告不服,依照诉讼程序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