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第三十四条.狱政管理 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的内容,一 监狱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二、罪犯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第三十五条,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的方法.一、对罪犯生活、学习.劳动现场和会见室进行实地检察和巡视检察.二,查阅罪犯名册。伙食账簿,会见登记和会见手续,三、向罪犯及其亲属和监狱人民警察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四,在法定节日。重大活动之前或者期间,督促监狱进行安全防范和生活卫生检查 第三十六条,发现监狱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监狱人民警察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罪犯的.二、没有按照规定对罪犯进行分押分管的.三。监狱人民警察没有对罪犯实行直接管理的,四,安全防范警戒设施不完备的,五。监狱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戒具的,六.没有按照规定安排罪犯与其亲属会见的,七、对伤病罪犯没有及时治疗的.八.没有执行罪犯生活标准规定的.九.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安排罪犯劳动。存在罪犯超时间.超体力劳动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狱政管理、教育改造规定的,第三十七条.派驻检察机构参加监狱狱情分析会.应当针对罪犯思想动态,监管秩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监狱共同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第三十八条、派驻检察机构应当与监狱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及时了解监狱发生的重大情况 共同分析监管执法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三十九条,派驻检察机构每半年协助监狱对罪犯进行一次集体法制宣传教育。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每周至少选择一名罪犯进行个别谈话,并及时与要求约见的罪犯谈话 听取情况反映 提供法律咨询.接收递交的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