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查办申诉案件程序,第二十一条。需要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以,有错误可能的 为原则.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考查 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可能有错误。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定性是否准确,罪名是否确切,四 刑事处罚是否恰当,五、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第二十二条,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 认为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复查.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制订复查计划 确定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 措施和完成的时间等.第二十三条 复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内容包括.一.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二。查证的情况和结果、三、复查处理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结案报告须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集体讨论,认为可以结案时.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重大的,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结案,第二十五条.复查申诉案件结案的标准是,一,案件的事实清楚.二,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性质能够认定,三 有明确的结论和处理意见、并经领导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复查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 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90天内办结.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60天内办结、第二十七条.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法院原判决、裁定正确的 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 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检察院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 应予维持 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发给申诉人 同时做好息诉工作。原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时。应报请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撤销原不批准逮捕 不起诉或免予起诉决定、需要追捕 追诉的、原则上移送原主管业务部门办理,第二十八条,上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实行业务指导,第二十九条,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代表本级检察院向下级检察院交办重要的控告、申诉案件,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检察院按内部分工或经检察长批示,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或其他检察业务部门查办 承办单位应认真负责办理,并将查处结果主送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上级交办的案件.一般应在90天内办结 逾期未能结案的。要上报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第三十条 下级检察院上报的交办案件结案报告.上级检察院要认真审查.如发现事实不清 处理不当的 应提出意见.交下级检察院重新调查或复议.必要时可调卷审查、调人汇报或直接派人督促检查。协助办理,对确有错误而又坚持不改的.上级检察院可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