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批准施行 过去有关人民检察院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相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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