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一节.拘,传。第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第八十二条。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八十三条,拘传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签名或者盖章 并捺指印。然后立即讯问。拘传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第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 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内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第八十五条、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在拘传期间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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