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案件受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 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统一受理.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 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申请复查.移送申请强制医疗。移送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二、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提请没收违法所得,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议的案件、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提请抗诉、报请指定管辖、报请核准追诉,报请核准缺席审判或者提请死刑复核监督的案件,四.人民法院通知出席第二审法庭或者再审法庭的案件。五.其他依照规定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接收案卷材料,并立即审查下列内容,一.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备 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三,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五.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移送案件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办案部门办理 经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公安机关送达的执行情况回执和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接收,即时登记,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移送审查逮捕,移送起诉的.按照本规则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统一接受报案.控告.举报 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依法审查,在七日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本院管辖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二,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申诉,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 三、案件情况不明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查明情况后依法作出处理.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控告,申诉,举报案件 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督办,第一百六十二条。控告、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二、本院具有管辖权 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四 控告 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控告人,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控告,申诉.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控告.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告知控告人 申诉人补齐.受理时间从控告人,申诉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 办案部门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第一百六十四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认为原案处理可能错误的,应当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 认为原案处理没有错误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诉人 第一百六十五条,办案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控告。申诉案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报案人,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自首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