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一百九十六条,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九十七条,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勘查的情况应当写明笔录并制作现场图。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第一百九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 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 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 第一百九十九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必要时。可以指派 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者贬低其名誉,人格的方法,在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应当予以保密.第二百条 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第二百零一条,侦查实验。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