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辨.认.第二百二十三条、为了查明案情 必要时,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 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场所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第二百二十四条,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执行辨认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二百二十五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 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第二百二十六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 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于十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照片不得少于五张,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时 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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