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工作以及监狱、看守所等的监管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六百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监狱 看守所等场所采取巡回检察,派驻检察等方式进行监督.第六百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进行监督。除可以采取本规则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调查核实措施外 还可以采取实地查看禁闭室,会见室.监区。监舍等有关场所,列席监狱.看守所有关会议.与有关监管民警进行谈话 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第六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现执法瑕疵,安全隐患,或者违法情节轻微的。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并记录在案、二、发现严重违法。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后七日以内未予纠正的。书面提出纠正意见,三,发现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问题 或者存在重大监管漏洞,重大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风险等问题的。提出检察建议,对于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的前款规定的问题 线索的整改落实情况,通过巡回检察进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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