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百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工作以及监狱,看守所等的监管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六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采取巡回检察、派驻检察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六百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进行监督.除可以采取本规则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调查核实措施外.还可以采取实地查看禁闭室。会见室。监区。监舍等有关场所、列席监狱。看守所有关会议。与有关监管民警进行谈话.召开座谈会 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第六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 发现执法瑕疵.安全隐患,或者违法情节轻微的、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并记录在案、二,发现严重违法。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后七日以内未予纠正的,书面提出纠正意见,三,发现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问题,或者存在重大监管漏洞,重大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风险等问题的、提出检察建议,对于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的前款规定的问题。线索的整改落实情况,通过巡回检察进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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