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 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第三条,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第四条.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第五条,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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