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警衔的首次授予.第十条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第十一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 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第十三条、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一 总警监 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 局.厅 局,长批准授予.四 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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