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鼓励新兴渠道专业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直接或委托具有保险代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代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话销售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电话销售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主动呼出或接受客户呼入,通过电话销售中心或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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