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 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 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 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