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九条,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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