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风险管理.第三十一条.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贷款人应按照制度要求报送助学贷款借款人违约信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第三十二条。经批准与依法公告。贷款人可将债权以证券化等合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第三十三条。贷款人须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加强对贷款发放和回收的管理,加强服务、严格控制风险。第三十四条、贷款人应加强与借款人所在学校的沟通,获得学校在商业助学贷款管理方面的协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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