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一 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三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四,单位类型、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六。主管部门,七,隶属关系.八 开户银行帐号、九 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 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