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注销登记,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发生解散 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 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十五条,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 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