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户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管理 存储结构 收益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 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纠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并采取以下措施,一、追回被截留。挤占。挪用 贪污的基金,二 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三,足额补发或追回违规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四,及时足额将收入户应缴未缴基金缴入财政专户 五、及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六、及时足额将财政补助资金划入财政专户,七.停止违规投资运营行为.形成运营亏损的应向责任方追偿损失.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按照,社会保险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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