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金预算。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经法定程序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基金预算由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组成。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应按照 预算法。社会保险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保持独立完整、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基金预算按险种 不同制度和统筹地区分别编制.年度终了前,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综合考虑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下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社会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险种,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草案由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编制,第十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年度基金预算草案、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经同级人大批准后,批复经办机构具体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险种、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批复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第十一条、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运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险种,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 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按要求经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批复经办机构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险种。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调整方案由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提出.并批复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程序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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